Consulate Genera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Houston

Office for Education Affairs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购买免税物品及进出境有关规定

   一、《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是由中国驻美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
人员在外学习进修的证明材料。凡在美国正规大学(学院)、研究机构注册学
习毕业或结业以及从事进修、合作研究等工作的留学人员,在确定回国定居以
前均可申请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留学回国人员待
遇,如购买免税物品、办理工作调动等。办理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 毕(结)业证书复印件,来美历年的IAP-66表或I-20表复印件;
     2) 护照及I-94表复印件;
     3) 回国机票复印件。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自1996年4月1
日起留学人员回国定居(工作),凭有效护照和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
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连续在国外每满180天,海关准予免税携带进
境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录像机、照相机、摩托车、摄像机、录音机、缝
纫机、打字机等物品一件。以上物品可在国内指定的“免税商品供货处”购买
。
    
    三、如系回国探亲留学人员或留学人员家属,在国外连续待满一年以上者
可购买上述免税物品一件,不需要出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四、公派和自费留学人员学成回国服务时可用外汇在其免税指标内购买小
轿车一辆, 具体规定如下: 
     1) 在境外的留学、进修时间必须超过一年;
     2) 必须是在正规大学报到注册;
     3) 必须在使(领)馆教育处(组)报过到;
     4) 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5) 回国后凭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海关申报单及
户籍证明到有关单位购车;

 五、留学人员入出境检疫手续

    留学人员临时回国探亲、讲学、合作研究、参加学术会议,持有下列证明
之一,
    入境时均不再作采血检验,出境时凭原证明验放:
    1)我国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有效的《国际旅行健康证书》或HIV检验阴性
报告。
    2)国外卫生检疫或医疗单位签发的半年之内的HIV检验阴性报告。
    3) 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表明其身份、回国期限或任务的证明。
    4) 持有回国进行学术交流等邀请书。
    5) 国外有关当局签发的一个月之内再入境的签证。
    6) 持有一个月之内的返程机票。
    对本人自愿要求在口岸现场接受采血检验的,由本人填写申请,在入境口
岸采血检验。对不具备上述证明的留学人员,需在口岸采血检验的,卫生检疫
部门将尽可能采取微量快速检验方法,以方便入出境。
    
    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92]44号文件的通知,凡是回国休假、探亲、开
会或短期工作的公派和自费留学人员,只要持有有效护照和有效的返美签证,
均可顺利再出境,而无须到使领馆教育处(组)开具探亲证明或办理任何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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