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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台湾同胞赴大陆


2003年8月1日修订

一、 香港、澳门同胞前往大陆

香港、澳门同胞不能持用特区护照前往大陆,而应持用有效港澳同胞回乡证(“回乡证”)。未持用有效“回乡证”而又需直接从国外进入内地者,可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二、台湾同胞前往大陆

台湾同胞回大陆,需持用以下之一种证件:
1、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持证人每次回大陆,均需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一次有效签注:
(1) 台湾旅行证件(“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2) 来美签证及相应I-94卡或在美国居留证明,如绿卡、工卡等;
(3) 填写《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一次入出境签注申请表》(H3)
(4) 2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1张。
2、未持用有效“台胞证”者,可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3、已加入外国国籍者,应持用外国护照申请签证。

三、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需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香港、澳门、台湾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来美签证及相应I-94卡或在美国居留证明,如绿卡、工卡等;
3、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申请表》(H1)一份;
4、2X2英寸、正面、免冠、彩色近照三张。

四、办证方式

可亲自办理,也可委托他人或邮寄办理(请参阅申请邮寄服务须知)。

五、费用及办证时间

1、“台胞证”签注,费用10美元。
2、一年一次有效旅行证,费用:10美元。
3、两年有效、多次往返旅行证,费用:25美元。
4、到馆申请:正常办理时间为4个工作日。加急办理,1个工作日,另加收30美元;2-3个工作日,另加收20美元。
5、邮寄办理: 除支付办证费外,每份邮件(包)加收5美元服务费,并附自付邮资的回邮信封。办理时间7-10个工作日,无加急申请。请阅邮寄申请须知
6、接受现金、现金支票( Money Order、Cashier’s check )、公司支票。向大使馆申请,支票抬头请写:Chinese Embassy;向总领馆申请,支票抬头请写:Chinese Consulate。